韩国自1960年以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法规。在全斗焕执政期间,“福利国家”的概念被正式提出来。
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有待进一步完善,但韩国建立起福利国家所用的时间却是很短的。韩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方面。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雇佣保险、产业灾害保险。1988年韩国修定《国民养老保险法》,首次实施了国民养老保险制度。
1999年养老保险和退休金制度惠及到全国国民。医疗保险从1977年开始实行。医疗保险以投保人的保险费为主,国库补助或其他利息收入为补充。雇佣保险于1995年开始实行。与失业保险不同,雇佣保险不仅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政策手段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
雇佣保险费分为失业保险费和雇佣安定与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产业灾害保险是最早普遍实行的社会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一方负担,保险对象是因工而伤、疾病、残废、死亡。
公共救济是通过国家财政资助低收入阶层来保障国民最低生活标准和支援国民自立的制度,主要分为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和灾害灾难救济三种。生活保护分为自救保护(有劳动能力)、居宅保护(无生活能力而在家受保护者)和设施保护(需要收容到社会福利设施内)。有功人员津贴是韩国政府对殉职或公伤的军人、警察和公务员,爱国志士等有功人员及遗属发放的各类津贴、抚恤金以及公共费用减免等。依照韩国1962年颁布的《灾害救护法》,韩国政府对因自然灾害等而集体发生多数罹灾者时进行灾害灾难救济,所需费用由国库负担70%,地方政府负担30%。
社会福利服务主要以社会化的老年人、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福利等为主,包括建设老年福利设施、减免65岁以上老年人公共费用、设立有儿童咨询所、婴幼儿设施、母子保护设施、妇女职业辅导设施、女性会馆等。另外依照相关保障残疾人福利的法律,韩国政府通过设立残疾人福利设施、特殊学校为残疾人提供福利,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便利。